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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时间:2019/4/2 15:06:16

沧州市房产交易中心

职责和业务范围

 

根据市编办沧机编办[2021]67号文件,我中心主要职责调整为:

承担为市区房屋交易、租赁等活动提供有关服务;承担房屋信息服务及政策咨询;承担房产交易信息系统的管护等工作。

主要开展如下业务:

1、商品房现房销售网签备案;

2、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3、存量房合同网签备案;

4、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5、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6、房产预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

7、房产实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

8、楼盘表建立;

9、房屋面积管理。



房产交易大厅管理规定

 

为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提升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更好地服务发展、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产交易管理各业务窗口岗位人员要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不能空岗。在岗期间应该着正装、佩戴胸牌、服装干净整齐,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男士不准留胡须和长发,女士应化淡妆,不得浓妆艳抺、染指甲。

二、精神要饱满振作愉快,热情适度、自然大方,不能用冷面孔待人。

三、坐姿要端正、眼睛平视、面带微笑,随时保持为办事群众提供良好服务的状态。

四、在岗时间严禁串岗、聊天、吃零食、玩电脑游戏和手机、网上炒股、大声喧哗;工作区内不得吸烟,保持环境卫生;接待客户时,不做与工作无关之事。

五、接待办事群众语言要文明、准确、柔和,多使用“您好”、“请坐”、“谢谢”、“请原谅”、“没关系”、“再见”等文明礼貌用语,无论任何情况,不得与客户争吵。

六、接听电话时要语音适中、态度谦和、简明扼要、节省时间。

七、严禁利用工作职权便利,向办事群众“吃、拿、卡、要”。

八、严格遵守单位考勤管理规定要求,中午不得喝酒。

九、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注重防火、防盗、防寻衅滋事,确保个人和单位安全。

十、树立节能减排意识,注意节约用电、用水、离岗时,做到工作资料锁好、随手关门、切断电源。

十一、本规定解释权由本中心办公室负责。

十二、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窗口延时、预约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提升窗口服务水平,规范预约、延时服务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延时、预约服务的范围

  1.窗口人员为服务对象办理有关事项过程中到达下班时间时,当即不能够办结的,必须延时办理完毕。

  2.服务对象因特殊情况需要预约办理的事项。

  二、延时、预约服务申请方式

  1.延时服务既可以由服务对象提出,也可以由窗口根据工作需要作出。

  2.服务对象需要预约服务的,可以采取现场预约、电话预约的方式提前向窗口提出。

  三、延时、预约服务有关要求

  1.服务对象提出需要延时服务的要求后,窗口人员不得拒绝提供延时服务。工作人员因故确实不能提供延时服务的,应向主管领导报告,并由主管领导另行安排人员提供延时服务。

  2.接受预约时,受理人员应对申请对象的名称、预约时间、预约办理事项、预约方式等做好记录,并一次性告知预约对象所需携带的资料。

  3.窗口人员要按照预约时间准时到岗,并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4.窗口在提供延时、预约服务中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绿色通道工作制度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提高重点项目房产交易工作效率,实行特事特办、快捷办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绿色通道行政行为界定

 本制度所称绿色通道是房产交易中心专门为房产交易业务开辟的直接通行的快速交易通道。

 二、工作原则

 凡进入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各类房产交易重点项目,只要符合房产交易要求,材料齐全,确保安全稳定,都应当按照以下各项工作原则,直接进入绿色通道审批。

(一)从简从快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窗口”的项目,应精简前置要件;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按照特事特办、委托代办、跟踪督办、陪同协办等服务方式,简化手续,从快办理。

(二)一次性告知原则。“绿色通道窗口”对房产交易所涉及的申报材料、办理时限等事项,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

(三)限时办结原则。

“绿色通道窗口”应实行承诺限时服务。从受理之日起,原则当日办结。遇有特殊情况,经中心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限。

(四)责任追究原则。对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无异议又不反馈交易结果的,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超时部门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三、受理范围

(一)需要提供无偿代办的各类重点项目;

(二)国家、省、市、县重点项目;

(三)经领导批示需特事特办的项目。

 四、工作程序

   (一)房产交易中心设置“绿色通道”受理窗口,指定专人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的受理、转办、督办、催办、反馈、咨询等工作。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的资料审查、组织办理、协调服务等工作。

   (二)在办理“绿色通道”项目时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设专人负责的原则。在受理“绿色通道”项目后,应快速启动,对可以立即答复或办理的事项应当场答复、办理。

   (三)窗口在受理“绿色通道”项目后,应主动指导、帮助申请人准备申请资料,书面告知交易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办结后应尽快主动通告申请人。


首问责任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服务大厅办事咨询或来信来电咨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相应部门(人)办理的制度。

二、 首问责任制度适用于沧州市房产交易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中心人员”)。

三、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中心人员。

四、首问责任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业务事项,要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知道如何办理的,要告知其如何办理,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二)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业务事项,但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内的,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相关窗口办理。

(三)不属于本中心责任范围内的,但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要主动告知到本局相关科室、部门办理。

(四)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其有关承办部门。

(五)属于来信、来电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首问责任人在接待中应体现热情、文明、规范、周到的良好形象,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尽其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回答询问者提出的问题。

六、中心人员必须强化服务意识,提高依法办事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熟悉中心的工作职责和业务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内部各科室的业务分工,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七、在接待进程中因态度恶劣,引起纠纷或因不负责产生不良后果的,一经举报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中心各科室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办理事项,在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前提下,经办科室应在指定的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工作制度。

二、限时办结制度适用于中心各科室工作人员。

三、限时办结制度要求对服务对象申办的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可当场办理的随到随办,一次性办结;所办事项有明确时效规定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承诺了时限的要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对材料不齐全,无法当场办结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材料和办理程序,在申请人补齐材料后按承诺时限予以办结;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应在限时服务时限内办理的,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告知服务对象何时办理,取得服务对象谅解。

四、本办法中的服务时限,是指法定工作日,如遇双休或法定节假日,办理时限顺延。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承办人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和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当事人若按要求准备齐全提交所需资料的,再次申请时,承办人必须接件。

二、对于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五、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三次以上不能正确履行制度的要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六、属各科室对服务相对人提供的各类服务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并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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